婚前、婚後財產認定(110/07/19)
本日接到一個神奇的詢問:
友:
若使用婚前財產(存款)於婚後購屋,是否需證明是婚前積蓄購買的才可以不變成婚後財產呢?那如果賣掉後的利益也能算婚前財產嗎?
我:
基本上根據現行法令(民法1017條第1項)需舉證該財產為婚前財產,所以印象之前看過的資料,這部分的金流要單獨帳戶處理 , 且假設你有存款300萬 , 購入一間1200萬的房子(貸款900萬) . 貸款的償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 , 所以會建議:『雙方白紙黑字約定購屋的出資比例(建議公證) 及保留房貸、匯款等收據明細吧 , 日後分配比較不會有爭議.』
友:
那如果我的存款足夠買下該物件,而沒有貸款的問題呢!! ( OS: 果然會投胎就是不一樣 ) 且能完善處理金流的話,日後出售房產的所得是否算婚後財產呢?
我:
這部分我稍晚確認給你 , 但根據法規該房產的租金((民法1017條第2項)部分會列入婚後財產 , 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慮的話,我會建議你可以考慮『分別財產制』 ,而不要則法定財產制!
第 1017 條:
I :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,推定為婚後財產;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推定為夫妻共有。
II: 夫或妻婚前財產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,視為婚後財產。
III: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,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。
夫妻財產制度登記程序:
https://pcd.judicial.gov.tw/tw/cp-495-3084-236ad-161.html
夫妻財產制度簡介:
https://www.moj.gov.tw/2204/2795/2796/53453/
備註:
最近看到某位律師講解『離婚協議書範例』的文章 , 真的建議婚姻前後有任何法律層面上的問題,乖乖花點錢找律師吧!!
不要為難沒有執照的業務 Orz , 我只念過『民法概要』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以下為法規相關查詢、跟人請益的資料----------------------
若適用法定財產制,夫妻個人所有之不動產應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?
不必列入分配部分:
1.婚前財產(定義:婚前已登記在自己名下之不動產,貸款已付清)(民法第1017條第1項)
2.婚前財產(定義同上),婚後增值部分,非屬婚後財產。(法院實務見解)
3.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(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)
應列入分配:
1.婚前締約付款購買,婚後始登記在自己名下,屬婚後財產。(法院實務見解)
2.婚前財產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(例如租金、利息、股息、股利、盈餘分配等),視為婚後財產。(民法第1017條第2項)
3.婚前所購且已登記在自己名下,但有使用到自己婚後所賺之錢償還貸款,該清償貸款之金額部分須扣回,屬婚後財產。(民法1030條之2第1項)
4.婚後所購不動產,婚後增值至離婚時(即起訴日或離婚登記日)之總價值,屬婚後財產,可列入分配。(民法1030條之4第1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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