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一.前言:

今天又接到了一位姊姊 (以下稱 出租人-甲 ) 的電話詢問租約到期後和法院聲吿「房屋返還」、「租賃物返還」的後續事宜

原本之前曾建議 她 找到 房客(以下稱 承租人-乙) 及其家人出面協商 ,以放棄對方積欠之租金 及 代為支付搬家費用 作為條件,來盡快取回房屋

但陸續拖了6個月 經歷2次存證信函、法院調解後,能未能順利取回房屋 (以下稱 物件A) , 最後還是走到法院訴訟這一步

而本次對方打來的諮詢的重點在於 「裁判費用」 , 因此就趁這個機會整理相關資料以供參考.

 

二.「訴訟標的」之確認:

為防止濫訴 以及 利用訴訟程序之對價 , 所以每個案件會徵收相對應的訴訟費用

訴訟費用者,因民事訴訟而必要支出之費用就狹義而言 , 便是指裁判費 ( 提告者需先預繳 )

其計算是依照 民事訴訟法 § 77-13  :

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

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

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

 

根據 出租人-甲 所收到的法院文書告知 裁判費 的計算須以 房屋之價值(租賃物) 來做為計算標準

但她在網路上google卻看到一些文章敘述可採用 租金(租賃權) 來作為計算標準 ; 但法院相對應的書記官堅持不同意.  

此為某網站上所提供的相關QA  

 

但若用  出租的房屋-物件A 來計算的話裁判費用的話,需預繳不少金額. 讓她感到心痛所以打來詢問相對應處理方式

於是對方討論 、釐清何為此案件的「訴訟標的」  

所謂的 「訴訟標的」 是以原告起訴主張者為準

如原告起訴時僅請求被告返還房屋而未要求一併返還基地 , 根據 民事訴訟法 § 388 的規定 ,

判決範圍僅以原告聲請之房屋為限而不包括基地 , 因此法院的判決效力也就不及 基地 , 則計算訴訟標的的價額也就不併計基地價額.

因此當出租人-甲「訴訟標的」 應為 租賃物之返還請求權 而非 租賃權  

(可參照 最高法院 裁判字號:29 年渝上字第 935 號)   

 

因此該案案件的 出租人- 租賃物關係 終止為原因,提起 房屋返還 為目的 之訴訟 , 請求 承租人- 返還 物件A 

由於 出租人-甲 是以 永久性佔有 為目的 , 所以 訴訟標的物 應該是 出租的房屋 ,  所以 「訴訟標的」 價額計算應以 該房屋( 物件A )  之價額為準 

來計算裁判費用.

 

反之 如果是 承租人- 要求 出租人- 給付 其所租賃的房屋( 物件A ) ,

因 承租人-乙 是 以取得 一時性之佔有 為目的 , 所以期 「訴訟標的」 才為 租賃權   而非 該房屋(租賃物)  , 故採用 民事訴訟法 § 77-9 :

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定有期間者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;

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,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;未定期間者,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,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。

(可參照 最高法院 裁判字號:32年抗字第765號 , 並非那個網頁所寫的 256號)

 

 

三.相對應之判例檢附:

1. 

裁判字號:

32 年抗字第 765

裁判日期:

民國 32 09 28

要旨:

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所謂因租賃權涉訟,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

訟而言,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,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,係以租賃

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

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。

 

2.

裁判字號:31 年抗字第 64

裁判日期:民國 31 02 12

要旨:

某甲起訴主張,伊於民國十九年間出租於抗告人之房屋,業因長沙大火全

部滅失,關於抗告人之租賃契約即應終止等情,顯係本於租賃關係消滅之

原因而為確認租賃權不存在之請求,計算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依民事

訴訟費用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。

 

3.

裁判字號:29 年渝上字第 935

裁判日期:民國 29 05 24

要旨:

(一)僅由調處爭議之第三人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當事人已成立和解者,不

      生撤回訴或上訴之效果,其訴訟關係不能因此終結。

(二)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,除請求令上訴人遷讓承租之房屋外,並請

      求追償該房屋之欠租,其追償欠租部分係附帶主張孳息,依民事訴

      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項,於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時,欠租之數額

      不應併算其內。

(三)訴訟費用暫行規則第九條所謂因租賃權涉訟,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

      標的之訴訟而言,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,請求遷讓房屋之

      訴,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,

     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。

 

OS:

遇到不好的房客,拖了半年還沒拿到房子. 然後每個月還是要繳乖乖還貸款給銀行真的蠻慘的

所以還是出租不動產還是把租約拿去公證一下吧!!  就當繳點 稅金 和 公證費用 買份法律上的保險吧!!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
    Ry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