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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太太102年過世,她名下一處不動產由老公蘇先生(化名)繼承。隔年,蘇先生把它賣了,用買進價格計算成本,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.6萬多元。
南區國稅局把成本改為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,核定財交所得113萬多元。蘇先生被補稅32.5萬多元,罰款16.2萬多元。
 
繼承好?還是贈與好?回到這個納稅人常問的問題。蘇太太是癌症過世,一位地政士指出,如果蘇太太在過世前將不動產贈與給老公,繳個契稅過戶,那麼蘇先生賣房的財交所得就是4.6萬多元。
國稅局官員並沒有反駁地政士的說法,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,夫妻間贈與不用繳贈與稅,如果贈與的是不動產,以配偶原始取得日為取得日、取得成本為取得成本。簡單講,以蘇太太取得日為取得日、以蘇太太買進成本為買進成本。
截圖 2021-11-18 上午11.24.01
 

 

來不及生前贈與 也能補救?納稅人不懂稅法來不及生前贈與,還能補救?
國稅局官員指出,還有一種情況也是按蘇太太的取得日和取得成本計,就是蘇先生申請適用1030條之1請求權(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),而且不動產過戶時,記得以1030條之1請求權登記過戶,不能以繼承過戶。
當然,要蘇先生符合請求權條件才行。
 
  1. 契稅部分:根據相關解釋函令『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,尚屬契稅條例中(第3條)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,應免予報繳契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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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太太的這一處房地位於嘉義太保市,蘇先生對國稅局的核定不服,提起訴願,他陳述,他們家男主外、女主內,他工作拿薪水,蘇太太操持家務沒上班。
會買嘉義這處房子是為蘇太太治病方便,蘇太太得了癌症,當初買的時候還是預售屋。
不動產雖登記在蘇太太名下,但錢是他拿的。蘇太太過世後,蘇先生隔年就賣了這屋。103年時房地合一稅尚未實施,蘇先生賣房適用舊制,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。
蘇先生認為房子是他買的,用「實價」計算,先算出買、賣總價的差價,減去費用,算出房地交易所得,再拆分出房屋的部分。
 
蘇先生所採用的申報計算方式:
不動產總售價是595萬元,實際買進價格是530萬元,還有增建費用、契稅費等。
595萬元售價-540萬元買價-增建及契稅等費用37萬8,124元=17萬1,876元房地交易所得
怎麼拆分?因為買、賣都是總價,買賣契約沒有各別拆分房屋、土地的成交價,因此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(房屋評定現值+土地公告現值)的比例拆分。
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51萬1,200元/(
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51萬1,200元+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138萬300元)×100%=27.02%
房屋的價值占27.02%。
17萬1,876元房地交易所得×27.02%=4萬6,440房屋財產交易所得
 
南區國稅局所採用的計算方式:
將上述540萬元的買進價格,改以繼承之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代替(56萬7,600元+128萬8,280元=185萬5,880元),成本降了354萬多元。
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4條中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的規定,繼承而來的,減除的成本是減除「繼承時該財產之時價」。所謂時價,不動產指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。
 
蘇先生在訴願時提示兩項證明,一、102年度附近幾個年度的所得稅申報資料,確定蘇太太沒有收入。二、提示帳戶匯款資料,證明錢是從他的帳戶匯到蘇太太帳戶,再匯給建商繳錢。總之,證明蘇先生自己才是付錢買房的人。
 
南區國稅局指出,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,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。而且蘇先生申報蘇太太遺產稅時,也申報了太保市的不動產為遺產,又辦了繼承登記過戶到自己名下。
蘇先生已承認那是蘇太太的房子,匯錢給蘇太太只能說明贈與現金給蘇太太。
財政部駁回蘇先生的訴願,按南區國稅局原來的核定課稅。
南區國稅局改以繼承時的現值185萬5,880元為成本,蘇先生提不出增建改良的憑證,剔除該項費用。
必要費用核定為17萬4,569元,包括代書費9,000元、仲介費15萬元、土地增值稅1萬5,569元。
 
國稅局算給你看
國稅局核定的計算式是:
(房地出售總價595萬元-繼承日房地時價合計數185萬5,880元- 相關必要費用17萬4,569元)×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56萬1,200元/(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51萬1,200元+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138萬300元)=113萬2,965元房屋財產交易所得
重新計算蘇先生103年度綜所稅,蘇先生當年適用30%的稅率,補稅32萬3,053元。
蘇先生104年申報綜所稅時,沒有申報賣房的所得,南區國稅局發出輔導函,蘇先生才補申報,補報又短報,南區國稅局裁罰,按所漏稅額罰0.5倍。
 
資料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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