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因為在翻閱一些繼承的法規資料時,剛好看到 夫妻財產制度 的規定 , 雖然不知道以後用不用得到
但還是順手整理筆記和文章po上來記錄一下好了
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
目前台灣地區的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「法定財產制」或是「約定財產制」 , 但鮮少看人會特別去約定夫妻之間的財產
因此大多數人的情況都是「法定財產制」 , 而根據所查詢到的資料「約定財產制」又可再細分「共同財產制」 或 「分別財產制」
一.「法定財產制」:
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兩人的財產將會屬於「法定財產制」,按照目前的法律會再分為常聽到的「婚前財產」及「婚後財產」分別歸屬夫妻其個人所有
「婚前財產」:其定義就和文字上的敘述一樣直白,指的是夫妻關係開始前各自所取得的財產;但若不能證明該財產標的為婚前取得,則會推定為婚後財產.
「婚後財產」:其定義泛指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得財產,包含 「婚前財產」 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之孳息 以及 在婚姻期間改用「法定財產制」後所取得之財產 ;
但同樣須注意的是若有財產標的不能證明為先生 或 妻子個人獨自所有 ,則會推定為 雙方共同所有
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,夫妻可各自管理、使用及處分其名下之財產 ; 當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消滅 (其中一方身故 、離婚 ) 或改用其它制度時 , 夫妻的任何一方皆有權主張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
(簡單說就是財產少的可以和財產多的人拿錢 , 這幾年好像越來越常看到人主張這項權利了)
備註:
1.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(註4)之規定「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」
2.根據現行規定,若是因其中一方身故而使得婚姻存續關係消滅,則 配偶所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財產部分 , 會屬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 , 因此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!!
二.「共同財產制」:
在此制度下,夫妻的財產及所得 除 特有財產 外,皆合併計算屬於雙方共同所有
因此原則上財產都由雙方共同管理 , 除非有特別約定才會由一方單獨管理
故若要處分財產時都必須取得另一方之同意,且因管理共同財產所產生之費用也由雙方共同負擔
備註:
特有財產:
a. 專供 先生 或 妻子 個人使用之物品
b. 先生 或 妻子 在職業上必須使用之物品
c. 先生 或 妻子 所受贈之財產,且有 贈與人書面聲明 其為特有財產
當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因為 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時,則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為 :
50% 歸屬於身故者之生存配偶 , 剩餘之50%歸屬身故者之繼承人!!
根據閱讀、查詢到的資料顯示若因此原因而導致存續關係滅失,「共同財產制」下的財產分配 並未區分 「婚前財產」 or 「婚後財產」,
和 「法定財產制」中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( 針對婚後財產 扣除 婚姻存續期間之負債 )有所不同
當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 離婚 消滅時,則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為 :
則以成立 「共同財產制」 契約的時間點來區分,
契約成立之前的財產由夫妻各自取回 、 契約成立之後的財產 夫妻雙方各自取得50%
三.「分別財產制」:
在此制度下,夫妻各別保留其財產的所有權 , 因此各自的管理 、使用 、 處分及收益 權也都各自獨立
當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因為 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時,則僅就身故者名下之財產來計算遺產稅
根據閱讀、查詢到的資料顯示 「分別財產制」 下倖存之配偶似乎並未擁有 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」這項權利
而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 離婚 消滅時,因夫妻雙方本身的財產所有權利本就獨立 ,故沒有分配的問題!
四.感想:
1.看完書再查詢一些資料後 , 突然明白為何一般的大眾都使用 「法定財產制」了,因為真的簡便很多 (共同財產制下一堆東西似乎一堆文件都要公證)
2. 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」在處理遺產時的效用真的很強 , 特別是某些高資產的族群 (可以自行查閱 英業達-溫世仁 及 永豐餘-何壽山 兩位名人身故後的遺產處裡案例)